現行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用地檢討作業要點,規定農牧用地改劃為鄉村區之面積,特定農業區以不超過○.一二○○公頃,一般農業區及其他分區以不超過○.二四○○公頃為原則,但情形特殊者受上述面積限制殊不合理,請地政處儘速配合實際需要,適時修改相關法令。

現行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用地檢討作業要點,規定農牧用地改劃為鄉村區之面積,特定農業區以不超過○.一二○○公頃,一般農業區及其他分區以不超過○.二四○○公頃為原則,但情形特殊者受上述面積限制殊不合理,請地政處儘速配合實際需要,適時修改相關法令。
現行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用地檢討作業要點,規定農牧用地改劃為鄉村區之面積,特定農業區以不超過○.一二○○公頃,一般農業區及其他分區以不超過○.二四○○公頃為原則,但情形特殊者受上述面積限制殊不合理,請地政處儘速配合實際需要,適時修改相關法令。
現行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用地檢討作業要點,規定農牧用地改劃為鄉村區之面積,特定農業區以不超過○.一二○○公頃,一般農業區及其他分區以不超過○.二四○○公頃為原則,但情形特殊者受上述面積限制殊不合理,請地政處儘速配合實際需要,適時修改相關法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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